法規名稱: 高雄縣三民鄉鄉境楠梓仙溪溪流垂釣區經營管理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計畫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暨其施行細則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
    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農林字第二0三0四二九A」號函訂定。
二、本計畫所指之垂釣係指以釣具從事非經濟的獵捕淡水魚類之行為。
三、本計畫所訂之垂釣區管理單位及垂釣證核發單位為高雄縣三民鄉公所
    。
四、本計畫所訂之垂釣證僅限於高雄縣政府公告之三民鄉楠梓仙溪垂釣區
    內使用。
五、垂釣證之申請要件。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行為能力者,除下列情形外均可
      依規定申請垂釣證。
     (1)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2)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受二次以上罰鍰處分者。
    2.凡中華民國國民滿十八歲者,可申請附加垂釣證,然須配合二十歲
      以上成年人申請垂釣證。
    3.外籍人士在我國有合法居留者,可憑相關證明文件依循前項規定辦
      理申請垂釣證外,外籍旅客則憑護照加收50%費用。
    4.申請者憑相關證件,填具申請書向高雄縣三民鄉公所申請垂釣證(
      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一)。
      本所應設垂釣登記簿,以憑辦理相同事宜。(格式如附件二)
    5.本所應設垂釣登記簿,以憑辦理相同事宜。(格式如件二)
六、垂釣區係以高雄縣政府公告高雄縣三民鄉楠梓仙溪魚類保護區內劃定
    開放垂釣區之範圍為準,在垂釣區域內除垂釣外,嚴禁非法獵捕保育
    類野生動物。垂釣人員並應負維護溪流生態及環境保護之責任。
七、垂釣區之開放區段及開放時間將由高雄縣政府依區內魚類資源特性及
    利用情況另公告開放垂釣區域範圍及時間,其後於每年檢討乙次,並
    於元月底前重新公告次年會計年度之垂釣區段及時間。
八、垂釣區之垂釣魚類種類以一般魚類為限,保育類魚類一律不得垂釣捕
    捉,如有誤釣者應立即就地放生。
九、為確保魚類資源永續利用,垂釣之魚獲限制其個體長七公分以下之魚
    類一律放生。
十、除釣竿以外,其他漁具一律不得使用,另進入垂釣區之釣客,一律不
    得攜帶如下違禁物品:
    1.毒物、麻醉物。
    2.電氣麻痺器具。
    3.炸藥。
    4.網具、籠具、魚叉、水槍、陷阱等。
十一、垂釣區內除垂釣外不得任意丟棄垃圾污染溪流:除公所規畫特定區
      域外,不得任意進入戲水、露營、烤肉。
十二、本計畫所定管理事項如有違反者,將依野生動物
      保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得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惟合於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一條規定,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獵捕行為
      不在此限。
十三、本計畫之垂釣證(如附件三)係多次使用證,以一人一竿為原則,
      使用期限為一天,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使用未
      達一天者均以一天計算,一竿最多僅限二釣,垂釣時除魚餌外,不
      得施放誘餌。
十四、垂釣之魚獲限制以每證為計算單位,一證最多魚獲量為六公斤,並
      於當天繳回垂釣證時接受管理站的魚獲,魚長檢查。
十五、垂釣證收取費用,以每證為四00元(含工本費一00元、規費三
      00元)優待辦法: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七十歲以上,具行為能力者,仍須請證,費用
        全免,殘障人士本國籍五折,外籍不加收50%費用。
      2.三民鄉鄉民僅收工本費一00元,不收規費,曾經服務於三民鄉
        各機關滿一年以上者比照辦理。
十六、本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由三民鄉公所編製層報上級單位核定辦
      理。
十七、凡申請垂釣證者均應在管理站接受生態保育講習後核發。
十八、本計畫經高雄縣三民鄉鄉民代表會議決通過後,由高雄縣三民鄉公
      所層報高雄縣政府、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