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執行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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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確實執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實施,輔
    導市場改進農產品運銷制度及取締非法場外交易行為,特訂定高雄縣
    (以下簡稱本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執行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經濟部農業局 72、6、1、經農字第0二
    二八號函及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縣地區遼闊,各市場(果菜、肉品、家畜、魚類等市場)分佈甚廣,
    由本府設置督導小組加強輔導,其成員為農業局二人(農業局長及農
    產運銷課長)警察局一人(經濟課長)稅捐處一人(第一課長)並以
    農業局長為召集人,協助各經營單位之取締工作。
四、為求迅速取締非法場外交易及有效發揮功能起見。授權給各經營單位
    設置分組,由經營單位一人(主管)市場一人(主任)警察分局或分
    駐(派出)所一人(主管或主辦業務)稅捐處或稅捐分處一人(本處
    第一課第一股長或分處第一股長)組成之,並以經營單位主管為召集
    人。
五、各經營單位之分組執行取締有關案件之告發或查證工作應依法報由本
    府裁定。
六、本府督導小組或經營單位之分組成員,於執行取締因故不在時,得由
    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七、參加督導(含取締)工作人員每人每月經營單位按實際工作性質發給
    津貼三00-五00元,本府如經費能容納範圍內,則酌予輔助經營
    單位。
八、參加督導(含取締)人員應配帶本府核發識別證,以資表明身份。
九、本府必要時得定期召集有關舉行講習,以便了解有關法令及罰則。
十、本要點呈縣長核發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