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計畫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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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推廣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有機農業理念,藉由在地有機農業志
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從教育宣導方面著手,使社會大眾瞭
解有機農業栽培過程及辛勞,並逐步將有機農業理念、生活、消費擴
展至大高雄生活圈,使消費者朝向自發性參與有機農業活動,進而使
有機生活觀念普及化,加速大高雄有機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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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一)對象: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七十歲以下為原則,身心健康,確具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
為目的,志願協助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
指定工作者。
(二)本府有機農業志工採不定期召募方式,遇有志工離職,始就其職
缺召募志工。
(三)欲報名加入本府有機農業志願服務者,需填寫報名表一份(附表
1 )繳交本府,接獲錄用通知者,於一週內另繳交一吋半身照片
二張,以供建檔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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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編組
本府為推展本計畫之服務項目,得視實際需要依服務項目或工作內容
設置若干志願服務隊,負責辦理各項有關工作,每隊設隊長一人、副
隊長一人至三人;各隊成立後,應將隊長、副隊長及隊員名單函報本
府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研究、協
調及推廣有機農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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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募方式
(一)運用媒體、網路、有機行銷活動等方式公開召募。
(二)商洽社會處、教育處、人事處及地區志願服務協會、志工團體及
退休公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三)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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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願服務項目
蒐集分析有機農業資料、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及導覽工作、有機農產品
標示規定諮詢服務、協助辦理有機農產品展示(售)及活動、資料彙
整登錄、檔卷整理及其他適合本縣有機農業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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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訓練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府有機農業志工
一律參加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基礎訓練課程依志願服務法定之,以結合志工新秀、
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本府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
(二)特殊訓練: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為主,
由本府安排具基礎訓練資格之志工參加,課程內容以有機農業專
業知能訓練為主,課程時數含實習共計30小時,訓練期滿後,發
給結業證明書,並正式聘任為本縣有機農業志工。
(三)志工完成前開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
定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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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及考核
(一)本府應規劃有機農業志工辦公地點、配合本府上班時間及業務需
要訂定執勤時間、依業務性質合理分配工作、督導服勤情形及工
作成果、辦理經費核銷等相關事宜,並定期將服務時數及項目等
登錄服務紀錄冊。
(二)本府應要求志工簽訂切結書(附表 2),並督導志工對因服務而
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違反者將撒銷擔任本府有機農業
志工之身分與相關獎勵。
(三)服勤時數計算方式:
1.服勤時數計算以實際報到開始(不含前往報到路程),並以小
時為計算單元。
2.星期假日(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服勤時數以當日時數二倍
計算。
3.農曆春節期間(除夕至初五)服勤時數以當日時數三倍計算。
(四)如遇下列原因,志工可申請保留資格至原因消失為止。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及育嬰者。
3.因短期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勤者。
4.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
(五)本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定期考核志工服務情形,服勤期間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其志工資格,本府得收回其服務證,並註
銷證號。
1.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計三次以上者。
2.無任何原因,年度服勤時數未達20小時者。
3.於服勤時間,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
言論不當、違反法律規章、有損本縣及國家榮譽者。
4.假借本府名義向外召募活動者。
5.私自向社會大眾或被服務人員索取費用者。
6.將公有財產占為己用或出售圖利者。
7.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本府核可者。
8.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經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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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願服務證: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並示榮譽,俾
以提昇服務品質,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由本府有機農業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及
管理。
(二)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府依志願服務證及服
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紀
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三)製發志工服務背心:本府有機農業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視實際需
要製作志工服務背心,藉以凸顯服務標誌,廣收服務效果。
(四)頒發志願服務隊幹部聘書:本府有機農業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視
實際需要遴選志願服務隊隊長、副隊長,由本府頒發聘書,藉以
激勵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士氣。
(五)配合全國有機日,擴大舉辦各項宣導活動,俾使志願服務蔚為風
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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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表揚及獎勵
(一)本縣有機農業志工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服務績效
特優者,得填報申請獎勵事蹟表簽報本府予以公開表揚(附表 3
)。
(二)對於服務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
務績效證明者,得按內政部規定向本府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依志願服務
法第二十條規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核發志願服
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
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四)參與志願服務三千小時以上之,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
(五)公開表揚本府每年將定期公布熱心服務、表現優良、特殊貢獻者
名單,於特定時間或大會上公開表揚,並去函服務單位或就讀學
校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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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及福利
(一)基本福利:
1.服勤期間每位志工由本府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費由本
府全額負擔,並得視工作需要製發服裝(背心)。
2.免費獲贈本府編印刊物·
3.志工為無給職,但本府得視服勤時間、地點及交通情形,補
助有關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費用。
(二)每位志工均得參與本府舉辦之志工座談會、研習會及相關聯誼
活動。
(三)志工服勤時數超過五百小時以上,仍繼續服勤者,得享受以下
福利:
1.免費獲贈本府所製之紀念品。
2.依序免費優先參加本府舉辦之專業訓練及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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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運用
本志願服務計畫之法律責任依志願服務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並
於年度結束前,依規定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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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
本府有機志工運用服務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本縣有機農業志願服務
相關事宜,並提供志工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另依據工作之性質與
特點,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本府對於志
工應一視同仁,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本府同仁協調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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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費
本計畫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結合社會資源
,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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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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