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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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列管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重要施
    政計畫,建立分級列管及各單位自我管理機制,以提升管理績效及施
    政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列管項目以各單位年度編列執行預算或追加預算之重要施政計畫
    並依下列原則選項:
  (一)單位提報重要之業務項目或預算額度大者。
  (二)單位提報具體之計畫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者。
  (三)本府施工預算達查核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工程。
  (四)其他重大交辦列管案件。

三、各單位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或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其未列為本府列管項
    目者,均由各單位自行列管,應由各單位主管指定課長以上人員統籌
    督導及指派專人承辦管制工作。

四、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本府計畫室函請各單位依前點選項原則,提出本年度建議由本府
        列管項目。另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年度中獲中央補助之計畫
        如符合選項標準者,則於年度中增列為列管案件。
  (二)擬訂年度作業計畫:
        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由各單位編製作業計畫,並於規定期
        限內送計畫室列管。
  (三)定期檢討:
        1.各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表應於管
          考週期將實際執行情形更新,經單位主管親自核章,於管考週
          期次月五日前送計畫室彙整。
        2.凡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填寫落後原因分析,說明落
          後原因及提出因應對策,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三十或停工達三個
          月以上者,採定期召開檢討會,並提報主管會報報告。
        3.各計畫主辦單位對於本府列管及自行列管項目應建立自我監督
          機制,定期召開會議檢討並作成紀錄。對執行中遭遇跨單位業
          務或涉及須與府外其他機關協調問題應主動積極協調解決,如
          經協調三次以上仍未有結果者,應主動提案於主管會報中討論
          ,並請主任秘書召開檢討會。
  (四)實地查證:
        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計畫室得依實際需要及權責派員會
        同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查證。(查證作業規定由計畫室另訂。)

五、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
  (一)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二)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合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工程類案件因流標,於發包二週內,得依工程預定進度需要修正
        作業計畫者。
  (七)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

六、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列管:
  (一)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方案,整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
        列管。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三)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七、本府列管案件如需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撤銷列管或改提執行概要者,
    計畫主辦單位最遲應在年度結束或作業計畫結束前二個月前簽報縣長
    核准,申請案皆應先加會計畫室表示意見。
    若逾期二個月方提出申請者,由計畫室簽處相關積壓公文人員。
    本府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及原簽影本送計
    畫室。

八、各單位自行列管項目之管制、調整與撤銷,得比照本規定辦理。

九、中央部會列管計畫(如道安方案、治安會報、六星計畫等)及本府專
    案列管計畫(如百萬植樹等)由主辦單位各依其規定辦理評核者,無
    須提報評核資料,惟仍應提送計畫專案之年度督考評核報告由計畫室
    統一彙整。

十、本規定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