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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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爰依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17條規定,成立
    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配合執行相關計畫。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推動。
  (二)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業務協調事項。
  (三)水患治理計畫執行經費編列。
  (四)水患治理計畫執行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研擬水患治理計畫審查。
  (六)其他水患治理計畫執行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各局室主管擔任之:
  (一)主計室主任
  (二)財政局局長
  (三)計畫室主任
  (四)工務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建設局局長
  (七)地政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幕僚作業,副執行秘書為副局長,另由本府水利局(水利工
    程課)襄助執行秘書執行作業。

五、本小組配合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期程不定期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並視執行協調業務
    之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行政經費,由本府水利局編列預算勻支
    。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