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漁筏所有人向本府申請檢查、核發、換發或補發漁筏監理執照或變更漁
  筏監理執照登載事項者,應繳納規費,其費額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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