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縣自治條例經縣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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