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縣法規對其他縣法規所規定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
  其他縣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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