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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縣法規因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暫停 適用原因消滅後,應恢復適用。縣法規之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 本自治條例有關縣法規廢止或訂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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