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修正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
  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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