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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縣法規應由本府法制單位依照規定分類,並統一編號。縣法規編號分為 本府代號、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號四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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