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在責任未判明前,由本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之各項費用,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責任屬對方或第三人者,所有墊付費用由對方或第三人償還;如對 方或第三人拒絕償還者,應依法追償。但道義上予以補助者,不在 此限。 二、責任屬於雙方或雙方及第三人者,對方或第三人按責任比例應負擔 之損害賠償,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因不可抗力或機件材料不良致行車事故者,所有賠償費用,由機關 、學校負擔。但以不可歸責於行車人員或保養技工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