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車輛行車事故在責任未判明前,由本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之各項費用,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責任屬對方或第三人者,所有墊付費用由對方或第三人償還;如對
      方或第三人拒絕償還者,應依法追償。但道義上予以補助者,不在
      此限。
  二、責任屬於雙方或雙方及第三人者,對方或第三人按責任比例應負擔
      之損害賠償,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因不可抗力或機件材料不良致行車事故者,所有賠償費用,由機關
      、學校負擔。但以不可歸責於行車人員或保養技工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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