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人員因行車事故,經司法機關羈押時,應予解僱。但得視案情需要 ,先扣除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經扣除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仍 未撤銷羈押者,再予解僱。 因羈押而受解僱之行車人員,於司法機關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無罪時 ,得以書面申請重新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