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奉准駕駛車輛出勤發生行車事故者,除第四
  章懲處之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規定。
  但第二十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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