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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奉准駕駛車輛出勤發生行車事故者,除第四 章懲處之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規定。 但第二十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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