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 條規定,實施營造業與專任工程人員之受聘及執業情形抽查工作,特訂 定本辦法。 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營造業之抽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