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高一等
  次之獎牌者,不得再領低一等次之獎牌。
  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有不實者,由本府公告撤銷其
  獎項,追回獎牌及證書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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