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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三月底前送運用單位辦理。 運用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附表二),於四月底前送澎湖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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