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三月底前送運用單位辦理。
  運用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附表二),於四月底前送澎湖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