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高一等 次之獎牌者,不得再領低一等次之獎牌。 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有不實者,由本府公告撤銷其 獎項,追回獎牌及證書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