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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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特殊教育相關行政單位及組織,建
  立完善支援系統,以協助各級學校推動特殊教育,並提供諮詢、輔導及
  相關服務措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網絡),由本府教育處、本縣特殊
  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
  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輔導區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等單位組成之。

  本網絡之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網路、電
      子郵件、文書、電話、傳真等方式辦理。

  本網絡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本網絡聯繫會報,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二、各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單位
      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三、建立特殊教育網路平台,適時傳達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福利訊息與
      動態。
  四、協調或委託輔導區大學特教中心、特教學術單位、各級學校及民間
      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摩會
      、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五、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聯繫,以專業團隊合作服務方式
      進行專案計畫,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有關復健與諮詢服務。
  六、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生及家長各項福利之
      服務。
  七、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勞政單位合作,進行學生之職業訓練及就業輔
      導,以習得一技之長,獲得就業安置;並對應屆畢業學生依個別需
      要轉銜職業重建及職業輔導評量。

  推動本網絡所需經費,由本府按計畫內容及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