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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一年度每月每戶頻道收視費用上限:新臺幣六百元。

二、裝機之收費上限價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復機之收費上限價格: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
    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四、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室內者為新臺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臺幣八百
    元。

五、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裝機時設置者為新臺幣五百元;裝機後設
    置者為新臺幣八百元。

六、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應提供與申報九十一年度頻道收視費用時所
    檢附相同品質之頻道數量及內容,節目頻道數量及內容之調整足以影
    響收視戶權益時,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本局費率審核委員會並
    得重新審核其頻道收視費用。

七、本公告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已與訂戶
    訂有契約,其原收費低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
    收視至契約期限屆滿;其原收費高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各項收視
    費用之收取,不得高於本局費率審核委員會核准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