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十一年度每月每戶頻道收視費用上限:新臺幣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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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機之收費上限價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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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復機之收費上限價格: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
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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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室內者為新臺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臺幣八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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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裝機時設置者為新臺幣五百元;裝機後設
置者為新臺幣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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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應提供與申報九十一年度頻道收視費用時所
檢附相同品質之頻道數量及內容,節目頻道數量及內容之調整足以影
響收視戶權益時,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本局費率審核委員會並
得重新審核其頻道收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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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已與訂戶
訂有契約,其原收費低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
收視至契約期限屆滿;其原收費高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各項收視
費用之收取,不得高於本局費率審核委員會核准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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