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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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國家
    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
    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及求償事件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求償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十人,分別由本府
    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工務處處長、
    旅遊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主計處處長兼
    任。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一人擔任主席
    。
    本小組之決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單位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前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或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