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國家
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
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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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及求償事件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求償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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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十人,分別由本府
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工務處處長、
旅遊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主計處處長兼
任。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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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一人擔任主席
。
本小組之決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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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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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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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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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前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或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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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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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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