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生撰寫
澎湖縣縣政建設或政策相關研究之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提供具體、深入之專業研究成果及建議,供本府及所屬機關擬訂相關
政策及執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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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補助分為學位論文研究費之補助(以下簡稱研究費補助)
及優良學位論文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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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補助對象為國內公立及私立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生)及碩
士(生)。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員工不得申請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但得申請
優良學位論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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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研究費補助者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研究計畫書七份。(如附件二)
(三)前二款文件電子檔光碟一份。
(四)研究所在學期間之成績單。
(五)指導教授推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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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費補助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初審申請人資格及學位論文研究範圍合格者,由本府聘請與
研究議題相關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人員組成評審會,依審查標
準進行複審。
(二)本府將依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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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占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十。
(三)縣政建設現況分析占百分之三十。
(四)預期研究效益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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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位論文研究補助金額如下:
(一)博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二萬元。
(二)碩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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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准研究費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書面通知日之下列期間內,完成學
位論文初稿並排入學位論文審定程序:
(一)博士學位論文:三年。
(二)碩士學位論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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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點學位論文審定通過者,應於通過後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至本府
:
(一)經審定通過之學位論文紙本二份、電子檔光碟一份。
(二)縣政建設具體改善建議表。
未通過學位論文審定者,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博士學位論文最長不得逾二年,碩士學位論文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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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逾前二點期限仍無法排入學位論文審定程序或繳交學位論文相關文件
者,本府應廢止其補助,並以書面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受補助學位論文審定完成之內容,與本府原核定內容差異過大者,本
府得廢止其補助,並以書面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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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學位論文之獎勵以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撰寫完成之博士或碩士
學位論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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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優良學位論文獎勵者,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三)
(二)縣政建設具體改善建議表。(如附件四)
(三)學位證書影本。
(四)經審定通過之學位論文紙本七份、電子檔光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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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優良學位論文獎勵案之審查程序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並評定等第。
前項學位論文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文字通順占百分之十五。
(二)邏輯嚴謹占百分之十五。
(三)研究效益占百分之五十。
(四)註明引用資料來源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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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定等第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優等:博士學位論文新臺幣四萬元;碩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二萬
元。
(二)佳作:博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二萬元;碩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一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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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獲准獎補助者,應於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切結書(
如附件五)及領款收據(如附件六)向本府申請核發;逾期未申請
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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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獲准獎補助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應撤銷獎補助;已核發補助
費或獎勵金者,並以書面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有關文件經查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屬實
。
(二)已獲其他機關團體獎勵或補助。
(三)不符合第三點、第九點或第十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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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獲准獎補助者應授權本府無償使用其學位論文內容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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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獲准獎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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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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