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政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縣政建言,建立產官學合作關係
    ,提昇整體治理能量,特設置澎湖縣政府政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縣政治理專業諮詢與建言。
  (二)建立產官學溝通、協調與合作之平台。
  (三)推動其他縣政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與本府簽訂策略聯盟之大學校長。
  (二)與本府簽訂策略聯盟之醫(學)院院長。
  (三)縣政推動相關之專家、學者。
  (四)企業或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及學校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出席人
    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或以本府名義對外
    發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機關)、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
    團體代表等列席。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