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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村里辦公處應將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間及地點,在開會七日前,於村里辦 公處公告欄或村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並將開會通知單送達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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