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出席、列席人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如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主席得令其退席:
  一、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酗酒滋事者。
  三、喧擾會場不服制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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