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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村里民大會召開時,鄉市長應親自或指派所屬單位主管前往列席。 列席人員村里民之提案,如認為逾越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或牴觸法令 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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