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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村里長應於村里民大會開會十日前召開預備會議,邀請村里服務小組人 員及鄰長等參加,商討開會方式、地點、討論主題及會議程序。並交由 村里幹事將討論主題通知各住戶,於開會時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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