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
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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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凡座落於本縣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進塔者,取得鄉市公所
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安置於納骨堂(塔)之事實而無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二)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計畫第五點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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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依法設置並經公告啟用之合法納骨堂(塔)者
,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臺幣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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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取得鄉市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並完成
撿骨進塔後 6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市
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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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
(三)墳墓起掘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起用合法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影本
請補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起掘前、中、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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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
由縣政府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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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墳墓確實已鏟平、
清除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
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如附件 2),備文函報縣政府複
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縣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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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落實本計畫效果,本府必要時得至現場抽查民眾申請案件墳墓是否
已鏟平、清除,抽查結果如其墳墓於撿骨後未鏟平、清除者,補助金
將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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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遺骨實施土葬或重複申請及證明文件為偽造
經查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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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變更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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