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 103年度鼓勵離島居民火化塔葬船運交通費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解決本縣各離島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火化
    塔葬政策並減少土地資源浪費,提升殯葬品質。

二、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縣境內各離島一年以上之居民,於住居地往生,家屬配
        合火化塔葬政策,僱船運送棺木至本府菊島福園火葬場火化者,
        往返之船運費用予以補助。
  (二)本縣轄區內各離島因配合重大縣政計畫拆除原有骨灰(骸)存放
        設施,家屬雇船載運骨灰(骸)或遺體至本島火化並安奉於本島
        納骨塔者。

三、船運交通費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 2點第 1款者,補助標準如下:
        1.馬公市:虎井里及桶盤里新臺幣 1萬元整。
        2.白沙鄉:大倉村新臺幣 4,000元整、員貝村新臺幣 3,000元整
          、鳥嶼村新臺幣 5,000元整、吉貝村新臺幣 7,000元整。
        3.望安鄉:望安本島及將軍村新臺幣 1萬 4,000元整、東坪村、
          西坪村新臺幣 1萬 8,000元整、花嶼村新臺幣 2萬元整、東吉
          村新臺幣 2萬元整。
        4.七美鄉:新臺幣 3萬元整。
        5.每案申請補助以往返一次為原則,以上開各鄉市各村里所列金
          額為最高補助原則(上開補助費用係參酌行駛當地公務船或交
          通船計價)。
  (二)符合第 2點第 2款者,準用第 1款規定,最高得申請往返兩趟次
        補助金(惟仍需以實際費用核銷補助)。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逕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
  (三)火化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合法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影本請補
        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領款及交通費收據。
  (六)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經費來源:
    由縣政府編列經費支應。

七、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
    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備文函報縣政府
    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縣政府核發。

八、為落實本計畫效果,若經查證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經查屬實者,
    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變更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