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離島居民公墓埋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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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民間濫
    葬及公墓用地難求問題、維護土地及環境資源,改善民間喪葬習俗,
    鼓勵民眾以火化塔葬替代以往土葬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死亡時設籍本縣達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嬰兒死亡不在此限),得申請
    本補助。

三、凡經火化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每名(具)核發補助新臺幣一萬
    元。

四、申請人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因特殊事故無法於六個月內申請而持
    有證明者,得自進塔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一)逕向戶籍所
    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資料(如無法證明為親屬關係者,須檢附  
        負責辦理死亡者喪葬事宜證明文件)。
  (二)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火化(葬)許可證或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須蓋印信
        或圖記若為私立者須負責人簽章及書明電話,若為家族式納骨塔
        需檢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安置於本縣軍人公墓者,申
        請人須出具未曾受公費處理或補助之切結書。
  (五)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鄉(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內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
    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附件二)備
    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
    繳補助金:
  (一)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火化後之遺骨實施土葬。
  (二)重複申請或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獲補助。
  (三)虛報或浮報申請案件數量。
  (四)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且經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