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受理原住民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本縣原住民團體申請補助之
    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本縣登記立案之原住民民間團體或機構。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業務年度預算辦理。

四、補助經費使用範圍為辦理原住民文化傳承活動等相關費用。

五、申請補助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前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內含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
        、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
        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六、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補(捐)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附件):
  (一)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
        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
        項目核實撥付。
  (二)受補(捐)助之團體應將本府指定補助項目相關原始憑證送本府
        辦理核銷。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停止補(捐)助一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衍生利
        息等其他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五)受理補(捐)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六)受補(捐)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民事及刑事相
        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