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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一條
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各國民中小 學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 生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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