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收代辦費中電腦維護費、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請依實際情
      況比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
      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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