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
  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
  負擔);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