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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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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 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 負擔);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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