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構租
  借受委託單位或由受委託單位自備場地。
  前項自備場地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之教學場地者,應
  於申請委託辦理時檢具建築物合法使用(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及消
  防檢查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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