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構租 借受委託單位或由受委託單位自備場地。 前項自備場地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之教學場地者,應 於申請委託辦理時檢具建築物合法使用(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及消 防檢查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