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所屬志工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
  服務紀錄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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