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教育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教育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教育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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