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教育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教育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教育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