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本府得視需要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每年以公
  開儀式辦理乙次,並於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
  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