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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獎勵,本府得視需要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每年以公 開儀式辦理乙次,並於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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