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編班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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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為落實常識編班,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
    能,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適用於澎湖縣各國民中小學。

二、國民中小學各年級一律實施常態編班。
    國民中小學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
    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國民中小學新生之編班方式如下:
   (1)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 型排列、或採公開
      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
      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學校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2)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先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學校採公
      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3)國中小新生之編班作業由各校自行辦理,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
      主管單位派員督導及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
   (4)國中二年級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二年級至六年級需
      重新編班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
    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
    方式編配導師(級任導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
    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五、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
    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六、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
    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七、各校實施常態編班情形應列為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凡學校遭檢
    舉違反常態編班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校長及相關人員依教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予以議處。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