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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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澎湖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年度工作計劃之諮詢與審議。
(二)本縣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與審議。
(三)教育概算之諮詢與審議。
(四)校務發展之諮詢與評鑑。
(五)其他重大教育事務之諮詢、協調及評鑑。
(六)提案並協助推動本縣教育之興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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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
縣長就教育學者專家三人、家長會二人、教師會一人、教師二人、社
區代表一人、弱勢族群一人、教育行政二人及學校行政二人聘(派)
任之,其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行
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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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委員會之
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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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得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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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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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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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業務單位提出報告;委員
有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但委員提案需有二位之連署始得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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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
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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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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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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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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