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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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
    量事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之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之: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
    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三、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
    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
        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
        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二)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
        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
        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
        原則。

四、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
    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
    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
    生學習表現。

五、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
        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
        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六、國民中小學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
    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
    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七、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本
    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
    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
    救措施,並建立有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
    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
    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

九、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由校長召集,置委
    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
    會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每學期至少召開 1次會議
    ,其任務如下 :
  (一)推動多元評量教學。
  (二)研議學期中低學習成就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
  (三)規劃各年級未達及格學生之家長宣導說明、輔導措施及補救教學
        等事宜。
  (四)審議學生獎懲與品德表現之學期成績結果。
  (五)審議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宜。
  (六)審理各學期評量成績申訴案件。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日常生活表現: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
        學之學生由各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依行為紀錄審核。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學習
        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  過。
  (二)學習領域成績: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
        學之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列丙等
        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七大學
    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均列丙等以上。

十一、國民中小學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
      規定訂定各校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