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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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以下簡
    稱心評教師)管理機制,發揮教師觀察、評量學生之專業能力,並在
    適當的情況下,藉重各項評量工具與評量方法,評析學生生理與心理
    等各方面之能力;並強化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需求學生鑑定
    安置工作與轉銜服務,以提供學生最適切及最少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心評教師,係指初階心評教師、進階心評教師二
    類而言。

三、本縣所屬各國中小暨幼兒園任教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教教師(含代
    理一學年以上),皆有參與初階心評教師培訓之義務。若於任職兩年
    內皆無參與相關培訓,函知其所屬學校,協助其參與培訓,並列為特
    教評鑑或考核之項目。

四、本縣心評教師分為二級:
  (一)初階心評教師: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為本縣初階心評人
        員:
        1.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組〈特殊教育、輔導、心理等〉畢業,具
          備心理評量或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
        2.在外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教師。
  (二)進階心評教師:具備下列條件者,並經進階心評人員推薦,由特
        殊教育鑑定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應列為本縣進階心評教師:
        1.擔任初階心評教師工作二年以上,且評量個案累積達十五人次
          以上者。
        2.施測魏氏個別化智力測驗人數達十人次以上者。

五、各級心評教師工作內容如下:
  (一)初階心評教師:
        1.參加本縣每學年所辦理之初階人員應出席之評量研習。
        2.完成特殊教育鑑定中心指派所屬特殊教育導輔區內之疑似特殊
          教育學生診斷評估工作。
        3.完成本縣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綜合研判彙整表。
        4.必要時應列席施測個案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5.需協助本縣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個別施測工作。
  (二)進階心評教師:
        1.參加本縣每學年所辦理之進階人員應出席之評量研習。
        2.完成本縣鑑輔會指派之疑似特殊教育學生診斷評估工作。
        3.覆核本縣鑑輔會指派所屬特殊教育輔導區內疑似特殊教育需求
          學生綜合研判彙整表。
        4.應列席所屬輔導區內疑似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
        5.需協助本縣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個別施測工作。
  (三)各階段心評教師原則上以服務校內學生為主,必要時,得協助他
        校心評工作之進行。

六、心評教師參與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工作需依鑑輔會確認後,方得支
    領施測費、差旅費。

七、獎勵:
  (一)進階心評教師執行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表現優異者,
        於每學年結束由鑑輔會提報縣府核予敘獎獎勵,嘉獎乙次。
  (二)擔任澎湖縣特殊教育輔導分區中心業務承辦工作表現優異者,於
        每學年結束由鑑輔會提報縣府核予敘獎獎勵,嘉獎乙次。
  (三)進階心評教師得擇優遴聘為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或參與特
        殊教育參訪,並得由本府擇優推薦為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八、各級心評教師考核事項如下:
  (一)心評教師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其本
        人關係人之利益。如經查證屬實,提請本縣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
        ,取消其參加鑑定關係人之錄取資格,並移請所屬單位列入該師
        成績考核辦理。
  (二)心評教師應嚴守證照守則,確實遵守心評人員之專業倫理,所有
        測驗須經研習後方可施測個案,並在教育單位內施測。
  (三)每校得推薦至少教師一人參與本縣心理評量教師培訓,以利本縣
        特殊教育工作之推行。
  (四)初階心評人員未盡本要點相關職責,由本府函請校方加強督導。
  (五)進階心評教師一年內皆未協助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或
        施測結果未盡理想;則降為初階心評教師,並得由鑑輔會重新認
        定其資格;若有因故核准留職停薪者,則不受此限制。
  (六)心評教師參加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與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
        工作,以不影響心評教師之學校工作為原則,必要時,由鑑輔會
        統一彙整後,透過行政程序核發公假派代。
  (七)若參加外縣市之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可列印特教通報網之
        研習時數或證書或可茲証明之文件,供日後認證使用。
  (八)初階心評人員一學年至少參加相關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時數
        六小時以上;進階心評人員一學年至少參加相關各項心理或教育
        測驗研習時數十二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