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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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澎湖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妥善運用校園空餘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
    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參考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推算後認定
    之學校可供作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安全第一: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如租(借)用
        於其他單位,應為具使用執照且無安全疑慮之建物,倘空餘空間
        已逾使用年限且有安全疑慮應提報拆除,以確保安全。
  (二)教學為先: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三)彰顯公益(永續發展):應符全縣性重大政策及區域發展需求,
        另秉持弱勢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
        共性之用途者為限。
  (四)雙贏互惠: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性
        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雙
        方良性互動。
  (五)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依各校
        場所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減免或酌予計收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
        關費用。

四、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用途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公私立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
        、童軍場所等。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
        心、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
        、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
        、特教資源中心、技藝教育中心、增置特色教室、理念學校等。
  (四)課後輔導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五)政府機關場所、大眾活動中心、非營利組織場所。
  (六)藝文教育:如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等。
  (七)社會福利設施:如公私立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中心等。
  (八)青年創業籌備空間:僅限提供青年創業籌備討論空間,不涉及後
        續商業營利使用用途。
  (九)其他與文教相關用途。

五、本府每年定期調查所屬學校空餘空間數,並公布空餘空間活化情形及
    相關租(借)用訊息。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餘空
    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校舍安全耐震評估及
        建(使)照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空間資料庫。
  (二)配合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修建工程規劃案等,通盤
        檢視並調挪集中空餘空間,以利落實校園空間活化事宜。
  (三)學校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
        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
        可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
        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四)學校得依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
        優先研擬學校空餘空間活化專案(含經費需求)。

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流程如下:
  (一)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
        需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
        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
        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
        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二)學校空餘空間租(借)用對象以登記有案之文教公益團體為優先
        ,並以契約化方式辦理租(借)用。
  (三)學校空餘空間租(借)用除配合政府政策外,其申請、審核、契
        約訂定及收費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立
        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案辦理獎
    懲:
  (一)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縣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
        及配合縣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
        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本府從優辦理敘獎。
  (二)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
        化,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