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係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訂頒之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分工表中之主管機關(單位)或指定之
  主管機關(單位)。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建
  設處)簽請縣長召集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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