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係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訂頒之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分工表中之主管機關(單位)或指定之 主管機關(單位)。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建 設處)簽請縣長召集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