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時,
  消費者除得向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外,並得向本府消費者
  服務中心申訴:
  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在本縣者。
  二、契約之訂立地、履行地在本縣者。
  三、侵權行為之行為地、結果地在本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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