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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受理消費者申訴案件,認為不屬本府 主管業務者,應錄案後移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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