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 本府建設處、旅遊處於辦理前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核發營利 事業登記證時,應一併查核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 第一項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之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