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
  本府建設處、旅遊處於辦理前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核發營利
  事業登記證時,應一併查核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
  第一項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之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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