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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保護官,對於處理消費爭議案 件所知悉依法應予保護之秘密,不得予以洩漏或不當利用;發現有案件 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將案件移請檢警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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