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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所 為命令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之;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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