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漁民住宅用地讓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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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非都市土
  地漁港新生地,供作漁民住宅用地(以下簡稱本用地),以解決漁民興
  建住宅用地問題,安定漁民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用地係指由本府規劃分割,讓售與漁民,作為興建住宅使用之非都市
  土地。

  本用地讓售價格按分割後各坵塊面積,依澎湖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決
  議價格計算之。

  本用地讓售原則如下:
  一、讓售對象資格:設籍本縣漁會甲類會員,且本人及其配偶、同一戶
      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者。
  二、優先順序:
    (一)設籍漁港當地村里三年以上,或因本府建設需要拆遷致無住屋
          ,亟需照顧之拆遷戶,為第一優先。
    (二)設籍漁港當地鄉市三年以上,為第二優先。
    (三)設籍本縣三年以上,為第三優先。
  三、申請戶數超過讓售戶數時,依前款優先順序以抽籤決定之,如有放
      棄,依抽定後補順序遞補。
  四、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以申請一戶及一次為限。

  承購本用地者應於產權移轉登記三年內取得建造執照,違反規定者,本
  府得依原讓售價格買回。
  前項建宅除繼承、強制執行外,五年內不得轉讓。

  本用地之產權登記作業規定及繳款簽約方式、稅費負擔等,由本府另訂
  讓售須知規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