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非都市土
地漁港新生地,供作漁民住宅用地(以下簡稱本用地),以解決漁民興
建住宅用地問題,安定漁民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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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用地係指由本府規劃分割,讓售與漁民,作為興建住宅使用之非都市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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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用地讓售價格按分割後各坵塊面積,依澎湖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決
議價格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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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用地讓售原則如下:
一、讓售對象資格:設籍本縣漁會甲類會員,且本人及其配偶、同一戶
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者。
二、優先順序:
(一)設籍漁港當地村里三年以上,或因本府建設需要拆遷致無住屋
,亟需照顧之拆遷戶,為第一優先。
(二)設籍漁港當地鄉市三年以上,為第二優先。
(三)設籍本縣三年以上,為第三優先。
三、申請戶數超過讓售戶數時,依前款優先順序以抽籤決定之,如有放
棄,依抽定後補順序遞補。
四、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以申請一戶及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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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本用地者應於產權移轉登記三年內取得建造執照,違反規定者,本
府得依原讓售價格買回。
前項建宅除繼承、強制執行外,五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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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用地之產權登記作業規定及繳款簽約方式、稅費負擔等,由本府另訂
讓售須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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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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